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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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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治理成本 岂能由公众承担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王清平

      

      据昨天的《中国经济时报》披露,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起草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案———《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整套方案的最大变化在于,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分析人士称,如果办法通过,意味着相关产品即将迎来新一轮大提价。

      这则消息引来一片质疑之声。环境治理成本由公众来承担是非常不合理的。首先,从责任人的角度来看。许多企业不注重环境保护,甚至通过大肆污染环境来换取暂时的效益,欠下大量的环境账,而企业正是“欠账”的主力军。实际上,我国有关部门也不断通过各种措施,来督促相关企业重视环保问题。根据谁欠账谁还的道理,环境治理成本显然应由企业来承担。

      其次,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相关企业既是环境污染的责任人,也是环境污染的受益人。去年年底,笔者曾经参加过一次论坛,一位企业老总私下对笔者说,如果严格依照环保标准进行生产,他们的利润至少要减少一半多。这种情况应该并不是个例。既然企业从污染环境中受益,它理应承担环境治理成本。

      除了企业,更大的受益人则是各级政府。企业通过污染环境在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也给政府增加了税收。实际上,在一些地方,一些官员为了提高政绩,成为环境污染的纵容者,甚至通过招商引资,故意以优惠条件引重污染企业上门,在政府税收收入和GDP增加的同时,当地环境遭到致命伤害,政府理应承担环境治理成本,怎么能由公众来承担呢?

      事实上,公众正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其一,污染直接影响了公众生存和生活的环境,既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给他们带来了经济损失。以大气污染为例,2004年全国由于大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7.4亿元。再比如,水污染导致目前有3亿农民喝不到安全饮用水,由于饮用水污染造成的农村居民癌症死亡人数为11.8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7.8亿元。

      其二,公众是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等垄断性产品的直接受害者,相关垄断企业不断通过涨价等方式,把经营管理不善及自身收入提高等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公众。有关企业不补偿公众的损失已经很难说得过去,怎么还能向他们转嫁环境治理成本呢?

      如果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有可能导致诸多不良后果。首先,给企业传递了一个错误信号。应该认识到,有不惜违法违规通过污染环境获益的企业,也有不少安分守己、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如果把环境治理成本转嫁给公众,势必会对那些遵纪守法的企业造成不公,而让那些大肆污染环境的企业幸灾乐祸———通过污染环境获取了不当利益而又不必承担相应责任。

      这必然导致更多的企业不重视环保问题。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今后还会有多少企业愿意主动往环境保护方面投入资金呢?一项政策的出台,其引导性效果常常会超出政策本身的作用。“十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大多超额完成,但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环保欠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更应该让欠账的企业付出代价,促使它们尽快还账,而不是帮助它们转嫁成本。

      其次,石油、天然气、水、电等垄断产品,近年来不断涨价,公众苦不堪言,如果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也纳入其中,势必进一步抬高成本,提高价格,给公众造成更大的负担。石油、天然气、水、电等垄断产品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公众对它们涨价的感受最为直接,也最为敏感,如果这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继续上涨,将进一步加重公众对未来不确定性预期的担忧,抑制民众的消费热情,影响内需的拉动。

      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石油、天然气、水、电等垄断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已经多次引发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在这种情况下,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须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