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茂科技赢了官司没赢回钱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陈建军
2006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鑫茂科技状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一案作出判决。鑫茂科技要求解除签订合同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18万元损失则未获支持。
2001年3月23日,鑫茂科技与日本信越签订了《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约定鑫茂科技向其采购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 并以不可撤销、自动循环信用证方式向其支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
上述合同的执行,导致鑫茂科技产生了约2018万元的直接损失。同时,由于信用证的开立和支付,导致鑫茂科技23799万元资金被质押,公司现金流受到严重不良影响。
鑫茂科技表示,如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将自2004年1月2日起全部解除,进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将得到较大改善,但不会影响到公司本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如非终审判决,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终审判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