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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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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8版: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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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8版: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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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公司也能分食股指期货“一杯羹”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嵘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文件,陆续下发至相关期货公司手中。从文件内容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资格门槛明显低于结算业务资格要求。相关人士表示,金融期货业务资格主要是根据会员所承担风险大小进行划分的。

      去年12月下旬,《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发至相关期货公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这两份征求意见稿陆续推出,初步勾勒出金融期货会员结构的“金字塔”形框架。

      《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在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股东注册资本金两方面对期货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中,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3年以上,连续任期货公司高管时间在1年以上。高管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未出现因不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严重曾被监管机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情形;另外,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20人;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部门负责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3年以上,连续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时间在2年以上。

      对控股股东的要求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但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2年进行过重大资产重组的,应自重组完成之日起持续正常经营;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近2年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受过行政、行事处罚,未受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申请时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形。

      在该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很多期货公司都曾抱怨结算业务资格的门槛定得过高,担心自己的期货公司可能会同金融期货无缘(可参见本报去年12月22日《金融结算会员门槛拔高》一文)。但在见到这份经纪业务资格的征求意见稿之后,一些规模较小的期货公司表示,通过申请经纪业务资格也能参与金融期货。

      通过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对业务资格的限定及要求,金融期货“金字塔”形的会员结构已经初现端倪。通过对目前的180多家期货公司进行筛选,一些期货公司负责人做出了一个初步的估算:即目前只有大约不到10家期货公司符合全面结算会员的要求;大约20多家公司符合交易结算会员要求;而可能除了一些特别差的期货公司外,作为“金字塔”底座只做经济业务的交易会员,剩余的100多家公司都可以达到资格要求。

      相关人士表示,以前,商品期货的会员不论资金和规模大小,都是结算会员,行业过度竞争,不利于期货行业的发展。不同会员单位对风险承担能力是不同的,总结经验后,金融期货采用这种分层结算制度,根据风险防范和承担构成“金字塔”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下,风险防范将更加有效,为市场稳定和长远发展都将带来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