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12月17日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06年12月31日以通信方式召开,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5名(独立董事李俊玲因已提交辞职报告未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赵德强、刘芳和独立董事巴德年分别因病和因故缺席,其中董事刘芳委托董事唐利成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大成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通信方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独立董事李俊玲女士日前提交有关辞职报告:根据国资方面的工作建议及其本人出于身体等原因的考虑,提出辞去在本公司所担任的独立董事职务。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其辞去在本公司担任的独立董事职务,并对其为规范公司运作维护股东利益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公司董事会将在下一次董事会提交有关独立董事的候选名单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以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比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为了推进工大高新的股权分置改革,经持有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同意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委托董事会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6年12月21日召开的四届第13次董事会通过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以现有流通股17469.096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8.5股的转增股份,合计14848.7323万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69股的对价安排。
自2006年12月25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网上路演、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沟通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为:以现有流通股17469.096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0股的转增股份,合计17469.0968万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股的对价安排。
在上述转增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系以实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目的,故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方案不会付诸实施。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ΟΟ七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工大新 公告编号:2007-00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1月8日复牌。
投资者在投票前,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7年1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自2006年12月25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工大高新”)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网上路演、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沟通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方案中为:“以现有流通股17469.096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8.5股的转增股份,合计14848.7323万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69股。”
现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以现有流通股17469.096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0股的转增股份,合计17469.0968万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00股的对价安排。”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工大高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调整后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同意并严格履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以及核查程序。
四、独立董事关于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自2006年12月25日公司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
本人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所发表的意见,并不改变前次意见。”
五、附件
1、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 1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