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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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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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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12版)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业基金转型而来。

      (一)景业基金

      景业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2号)和《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号),由大连农信基金、宁波金穗基金、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沈阳农信受益债券、郑州豫源基金和天津创业基金等6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景业基金的发起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是中国农业银行。合并后,景业基金基金规模为372,874,343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27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201号文审核批准,景业基金于2001年12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份额总数为372,874,343份,上市流通的份额为369,145,600份基金份额。

      景业基金于2002年3月4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372,874,343份基金份额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3月30日。

      2006年12月11日,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限,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原投资基金

      1、大连农信基金

      大连农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第212号文批准,于1992年5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3000万元组建,并于1992年5月29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1992年10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361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期限变更为无期限。1993年6月,大连农信基金实施了十送一的分红方案,其基金单位总规模达到3300万份。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大连农信基金于1992年10月27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199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非银字[1996]814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具体运作委托该公司大连农信基金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大连农信基金从1999年9月开始,积极对基金财产予以变现,至2000年4月20日,基金财产已完全变现。1999年12月24日,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对包括大连农信基金在内的七只投资基金进行技术性停盘。2000年5月28日,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大连农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大连农信基金从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大连农信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2、宁波金穗基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1月发起募集第一期受益证券1000万元,1992年7月发起募集第二期受益证券1034.2万元,存续期限都为10年。1994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1994]31号文批准,将上述一、二期受益证券改造为金穗投资基金,期限为八年,基金总规模在通过送配后达到7000万个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面值1.00元,发行价1.04元。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市证券登记中心。宁波金穗基金于1994年5月18日成立并获准在宁波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该基金于1995年中期实施每百个基金单位派送四个基金单位的分红方案,基金总规模达到7280万份基金单位。

      因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年底撤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字[1996]291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宁波金穗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6月1日,经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宁波金穗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宁波金穗基金从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宁波金穗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3、浙江农信受益证券

      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2]297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专项信托受益证券,专门用于钱江啤酒厂技改项目,发行总份额为2000万份,每基金单位一元,期限3年(1992年6月-1995年6月)。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1992年6月15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1993]619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期限调整为10年(1992年6月-2002年6月)。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3]635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在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6年底根据国家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依法撤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7]461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管理人由原农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作为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托管人身份不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浙江农信受益证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5月30日,经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从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摘牌。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4、沈阳农信受益债券

      沈阳农信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56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4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债券募集资金3000万元组建,于1992年4月1日成立。期限为五年,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6月29日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获准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1992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存续期调整为15年(1992年4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经1992年、1993年分别按10%、17%送股,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规模增加至3861万元。1997年因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解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管理人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6月2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并经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5、郑州豫源基金

      郑州投资基金是经郑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郑体改字[1992]第135号文批准,于1993年6月由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1620万元组建,于1993年6月30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五年(1993年6月30日-1998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为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1994年,经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4]121号文批准,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南方证券公司、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郑州市证券公司(现黄河证券)共同发起组建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豫源基金,南方证券公司为控股股东。新的基金管理人于1994年底正式接管豫源基金。1997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豫源基金延期议案,即豫源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3年6月30日存续期满。2000年7月27日,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存续期调整议案,将基金存续期调整为1993年6月30日至2002年4月1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2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郑州豫源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郑州豫源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6、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179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12月由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1亿元组建,于1992年12月31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不定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天津信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性投资。1993年1月28日,创业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号《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创业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5月30日,经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和创业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从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天津创业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代销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1-5项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采用销售服务费模式,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无须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是按照一定的费率从基金财产中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相关年度报告应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项说明。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

      7、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 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负责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等,并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终止基金合同;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四)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下转D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