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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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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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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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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景业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业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06年12月11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6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核准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景业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景业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景业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景业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景业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7年1月5日下午景业基金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景业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景业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原景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景业基金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