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环球财讯
  • 3:焦点
  • 4:财经要闻
  • 5:证券
  • 6:金融
  • 7:时事
  • 8:天下
  • 9:上市公司
  • 10:产业·公司
  • 11:专栏
  • 12:专栏
  • 14:信息大全
  • 15:信息大全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T1:大智慧
  • T2:大智慧
  • T3:大智慧
  • T4:大智慧
  • T5:大智慧
  • T6:大智慧
  • T7:大智慧
  • T8:大智慧
  •  
      2007 年 1 月 6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16版: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四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公告(等)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01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5            股票简称:永鼎光缆        编号:临2007-001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5日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莫林弟先生主持,会议召集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8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0614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110462股的40.65%;其中,参加表决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100136528股,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总数的100%,参加表决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表7名,代表股份10478302股,占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总数的6.0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湖北永鼎红旗电气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控股(持有75.14%股权)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电力电缆及高压开关,由于该公司所涉及的业务量较大,流动资金短缺,故提议为该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宜昌伍家支行办理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三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614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0136528股,占参加表决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478302股,占参加表决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朱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