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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本性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全民性和公共性。国企 “股份”每个公民都有份,这与股东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没有什么区别;既然国有企业是全民的,它的收益当然要回报全民,这与股东从其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领取股息红利并无二致,区别在于,股东收取股息红利是个人行为,而全民收取股息红利则是政府代为。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受益就只能体现为政府的公共投资上,即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上。
由于全民无法直接从国有企业领取股息红利,公共性便成为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甚至可以说,公共性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惟一原因。国有企业要盈利,但不必然要盈利,盈利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用盈利服务全民,即提供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保健、扶贫(如目前的新农村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国防等。也可以不盈利,而是直接服务于公民,如向公民提供低价优质产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建国后的“一大二公”造成了国有企业大量存在于盈利性领域的现实。既然它们以盈利为目的,它们就不会免费或低费提供公共品,或者干脆提供的就是私人品,由于它们拥有垄断权,其所制定的价格肯定要高于私有企业制定的价格(如果私有企业被允许竞争性提供该产品)。于是,国有企业的“盈利”就产生了,进而也就有了国有企业需不需要支付红利的争论。
实际上,国有企业靠盈利服务于全民是一种扭曲的路径选择。既然它能够盈利,如果不是靠垄断的话(更精确地说,是靠垄断高价),那就意味着私有企业是愿意进入的,也是应该进入的。而公共性必然导致不能盈利或者难以盈利,所以,这样的领域私有企业就不会进入,只能靠国有企业,就是说,国有企业所在领域应该是不具有盈利性的。
近些年,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积累了大量利润。2003年,包括省级和市级企业在内的所有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7590亿元;2004年中央企业利润为4000亿元;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276亿元;预计2006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将突破1万亿元(包括央企7000多亿元,地方国有企业3000多亿元)。 如此庞大的国企利润全部留在企业内部,直接损害了全民利益:高利润中的很大部分是依靠垄断高价带来的,是以牺牲全民福利为代价的;由于不支付红利,全民本应该受益却没有受益。一正一反,等于全民遭受了双倍损失。
那么国企应该支付多少红利?笔者认同一位欧洲高官的看法:“对于一家国家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来说,合理的分红政策是将其全部利润都用于分红,除非这家公司能够表明,在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它仍然有可能带来合理回报的投资机会”。
相对于全民的双倍损失说,将靠对资源的垄断而获得的利润全部作为红利支付,已是非常宽松了。实际上,除去如自来水、管道燃气、输电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外,其他产业的国有企业,如移动通讯,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取消垄断,全部利润作为红利支付。只有这样,对于提高全民福利才真正有意义。
可能有人担心,这是否会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经验证据已经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恰恰相反,不分红,才会造成企业经营者的懒惰,才会使他们极力维护垄断。当然,在取消垄断的情况下,需要尊重经营者的贡献,给予合理回报,因为此时企业的盈利主要依赖的就是经营者的经营能力。
还有人担心,红利全部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如何保障?这同样是一个“伪命题”。既然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其收益靠垄断带来,且以牺牲全民利益为代价,那么国有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就不能独享这部分收益,这些企业职工过高的收益同样是对全民利益的侵害,将这部分收益收归全民理所当然。久为人们所诟病的铁路公交职工乘车不买票、电力系统职工用电不花钱、燃气公司职工用气有优惠等,有多少人认为是合理的呢?国有企业职工直接获得的收益只能是竞争性收益。对于红利,国企职工只能与全民一样通过免费或低费获取公共品来参与分配,而不是直接占有。
在理论上,国有企业红利应该全部上缴国库,即上缴国家财政。当然,由于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在监管,因此国资委可以代为接收这部分收益。但是,必须明确,这部分收益的性质是国库收入,它并不会因存在一个监管者而发生改变。国资委可以留一部分用于再投资,不过,这种再投资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国资委的盈利再投资。至于这部分再投资所占比例的大小,应由全国人大通过规则来决定,因为这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范畴,这两种权利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