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司占款主要责任人已交法办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军
中国证监会今天明确表示,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八部委通知,严厉追究未能完成清欠的17家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统计显示,17家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已全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涉嫌犯罪的问题也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其中,10家上市公司的占款主要责任人已被采取司法措施,有的被拘留,有的被逮捕,大部分都因涉嫌挪用资金。
2006年6月29日起,《刑法修正案(六)》开始施行,修正案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犯罪的打击力度,新设了有关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规定实际控制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11月初,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等八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或工作中发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这些都为司法打击拒不清欠责任人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过从已经被采取司法措施的占款责任人所辖上市公司看,绝大部分都属于民营企业。10家公司中,只有S三九属于国有企业,其余9家都是民营企业,包括S沪科技、S中纺机、S*ST科龙、S*ST朝华、S*ST新太等。
17家公司中除了已被采取司法措施的,还有7家上市公司占款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国有企业4家,民营企业3家。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国证监会的态度非常明确,对于依法追究占款责任的法律有效性认识不足,少数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的占款责任人,无论其企业属性,都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