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1月8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悉承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名,共拥有股份数37,197,6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95%,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197,6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确认公司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书〉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出让事项》的议案(资产出让事项情况详见2006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06-32号)。
表决结果:同意37,197,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黎耘、陈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月8日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资产出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书》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出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的实现将对本公司产生有利影响,有利于公司顺利实现整体搬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交易公平合理、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名:王崇举、何建国、杨正书
20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