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及议案审议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8日在北京民族饭店11层会议厅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刘海燕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231,233,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2 %,符合《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关于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其授权期限自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同意:2,231,233,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华夏银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德意志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关联股东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审议和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6亿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同意:1,815,233,714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