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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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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捍卫自身权利将添利器
    2007年0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表示,继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解释(二)和(三)也已完成专家论证工作,将分批推出。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新公司法确立的一系列股东权利保护制度体系即将“竣工”。

      奚晓明日前表示,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三),前者主要涉及公司设立、股权确认与股权转让、公司机关决议效力、股东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公司解散和清算。目前,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完成了专家论证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股东权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必须在公司法领域弘扬以股东主权思想为主流价值观的股权文化。

      据学者统计,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十项权利: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重大决议撤销权;公司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而在整个股东权益保护体系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控制股东及其他第三人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审议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司法,加强培训工作,并在去年4月份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即公司法解释(一)),初步完成了新旧公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所产生的如何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王亦平教授向记者表示,上述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后,将对股东权利的确认、行使和转让三大环节中的操作细则进行明确规定,使新公司法确立的有关保护股东权利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最终确立,从而进一步弘扬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文化,调动投资者捍卫公司利益的积极性,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