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长信增利动态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原则的公告
2007年0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信增利”)成立于2006年11月9日,现处于封闭期。
长信增利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8项第二款之规定:“本基金进行日常收益分配的启动条件是基金净值相对于前次基金分红后净值的累计涨幅超过10%,并且距离基金前次分红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周;一旦条件满足,并且单位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不低于0.01元,本基金将在条件满足后的10个工作日提出分红方案,其中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
按照这一规定,长信增利基金自成立至今,已进行了两次分红。但其中“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故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五章第三部分第10项之规定:“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最迟应于变更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07年1月15日起取消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的规定。
长信增利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其他与分红有关之原则及具体内容,仍然保持不变。其中“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的分红原则继续保留。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