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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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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7年0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广州控股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07-1号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7年1月11日在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会议由杨丹地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参与了表决,监事会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丹地先生主持。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聘任吴旭先生为公司行政总裁的决议》(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9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同意聘任吴旭先生为公司行政总裁,任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09年7月8日止。

      因工作调整,刘强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行政总裁职务。

      二、《关于聘任冯凯芸女士为公司行政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决议》(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9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经公司行政总裁提名,同意聘任冯凯芸女士为公司行政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任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09年7月8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尹辉先生、陈锦灵先生和宋献中先生对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简 历

      吴旭先生,1962年出生,研究生,硕士,工程师、经济师。1985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至1993年3月在轻工部广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工作,1993年3月至1999年11月在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策划部经理助理、交通事业部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9年11月起在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础产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营运总监、基建业务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行政副总裁,2007年1月11日起任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

      冯凯芸女士,1963年出生,硕士,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至1986年5月在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工作,1986年5月至1993年2月任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信贷处科长,1993年2月至1994年2月任广新发展实业公司投资部副经理,1994年2月至1996年1月任广州发展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1月至2002年2月任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2002年2月至2004年12月任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4年12月起任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11日起任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附件2:

      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程序合规性

      公司按规定提前发出通知,于2007年1月1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议案同时呈全体监事审阅。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参与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通知、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评价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了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吴旭先生为公司行政总裁、冯凯芸女士为公司行政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我们认为,吴旭先生、冯凯芸女士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独立董事:    

      尹 辉    陈锦灵

      宋献中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