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10号,就本公司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化工”)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6年6月21日,本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河池化工返还国海证券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2006年6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10号送达本公司,同意受理上述诉讼请求。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起因及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在2006年7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公告、本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案于2006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河池化工亦愿意返还桂东电力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任何一方,支持桂东电力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解除原告桂东电力与被告河池化工签订的《国海证券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河池化工返还原告桂东电力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03年12月9日起至2003年12月19日以2800万元为基数;从2003年12月20日起至2004年12月21日以4300万元为基数;从2004年12月2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4680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案件受理费274965元,其他诉讼费8000元,共282965元,由河池化工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桂东电力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河池化工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予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6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如判决结果能如期执行,将对本公司降低2007年度财务费用有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10号。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