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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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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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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2版:信息披露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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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07年0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ST东碳     公告编号:2007-02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1月26日下午14:00,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1月18日,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26日,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公司董事会申请公司股票自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07年1月19日)起停牌,如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暨相关股东会议否决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于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次日复牌;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复牌时间敬请投资者留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时间为2007年1月19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月2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26日,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7年1月18日

      3、提示性公告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本公司将于2007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第二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8、出席会议对象

      (1)2007年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等。

      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2007年1月19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2)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次一交易日复牌;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复牌时间敬请投资者留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将审议《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细内容请查阅2006年12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审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并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同一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鉴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本次合并议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含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债务承担并豁免内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需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本通知第六项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征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于2006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投票委托征集函》相关内容或本通知第六项内容。

      公司股东应充分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三种投票方式中的其中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具体如下: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或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或网络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4)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 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 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 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出席了相关股东会议、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反对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则有效的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均须按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代理人须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股票账户卡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票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字样。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收件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光路桌子山22号

      邮政编码:643000

      热线电话:0813-2600887,2600600,2600884

      传真:0813-2606903

      3、登记时间:2007 年1月19日—1月25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2007 年1月26日上午9:00-12:00。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上,公司将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26日,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简称为“东碳投票”,沪市投资者投票代码为738691,如下所示: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1.00 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3)在“ 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4、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东新电碳”A股的沪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赞成票,其申报如下:

      

      如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将申购股数由1股改变为2股或3股即可。

      5、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六、董事会投票委托的征集实现方式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力,并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据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将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

      1、征集对象:截止2007年1月1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2007年1月19日—1月25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2007 年1月26日上午9:00-12: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本公司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通过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进行。

      4、征集程序:详见2006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投票委托征集函》。

      七、其它事项

      1、现场会议为期预计半天,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原件等,以便验证入场。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5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相关股东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以投票方式同意/否决/弃权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

      

      如本单位/本人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委托代理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议案或弃权。

      本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附注:

      1、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请对审议事项根据股东本人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上“√”,多选的,则视为无效委托;未作选择的,则视为由委托代理人决定。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授权日期:20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