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1月1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或“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月8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恳谈会、走访投资者等方式协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对价安排
原对价方案为: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根据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2.8股股份的对价。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对价安排总额为84,000,000股。
调整后对价方案为: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根据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3股股份的对价。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对价安排总额为99,000,000股。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原承诺事项为: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现承诺事项为: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承诺如下: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的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免除2006年度东北高速应支付给我公司45,500万元资金的利息,赠送给东北高速;
4、在东北高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公司承诺将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东北高速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免除2006年度东北高速应支付给我公司44,500万元资金的利息,赠送给东北高速;
4、在东北高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公司承诺将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东北高速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3、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的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在东北高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公司承诺将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东北高速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的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修改后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东北高速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东北高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在与流通股东沟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东北高速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能更好的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东北高速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好的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独立董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所发表的意见,并不改变前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结论。
总之,东北高速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并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东北高速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和东北高速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也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1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修订后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后,原定的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两次提示公告刊登时间、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等均不变,详见公司于2007年1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股东会议通知。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热线电话:0431-84664798、84687588、84639168
传真电话:0431-84653168、84621688、84622168
五、附件
1、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