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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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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防洋垃圾倾入造成环境灾难
    2007年0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魏也

      

      1月13日,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援引英国媒体的报道称,素有“欧洲垃圾箱”之称的英国,正在每年向中国倾泻大量的垃圾废物,已经对一些地方的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而在不久前,加拿大环保署及边境服务局在温哥华港口,先后截获多达50个装载有毒电子垃圾的货柜,这些货柜企图运到中国。

      垃圾出口对于发达国家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一方面,将节省大量的垃圾处理费用,同时可以避免有毒垃圾污染本地环境。据悉,发达国家处理垃圾的费用,每吨约400至1000美元。另一方面,垃圾出口还能换取数额可观的出口收入。但是,这种做法对垃圾进口国,将极容易造成生态灾难。去年,荷兰一家公司通过代理公司在科特迪瓦经济首都阿比让居民区倾倒了数百吨有毒工业垃圾,造成至少7人死亡,近3万人前往医院就诊,科特迪瓦由此发生了大规模骚乱。

      发展中国家在处理有毒垃圾方面的经验不足、设备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垃圾,无异于人为制造生态灾难。为了控制有毒废物转移的发展趋势,1989年3月在瑞士举行了100多个国家参加的专门会议,通过了《巴塞尔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禁止有害废物的过境和出口,并将有害废物的非法越境转移视为犯罪行为。1995年9月,国际上又签署了《反对出口有毒垃圾的协定》,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有毒废弃物。

      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加之法律不够健全等因素,仍然无法阻止有毒垃圾的大肆进入。据统计,欧盟每年向亚非拉68国出售有毒垃圾1.1亿吨。美国每年大约有50%到80%的电子垃圾被出口到了亚洲(主要是中国)。

      对于有毒垃圾所造成环境危害,进口商并非不知道,但是,进口垃圾所获取的巨额利润和所面临的较小的成本使他们无所顾忌,甚至,有些垃圾进口商直接买通相关执法人员,共同通过对有毒垃圾的进口牟取私利,而由此给环境和公民健康造成的危害,将让我们付出更大的代价。

      我们对洋垃圾的进口有着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范。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或以罚代刑。目前所发现的洋垃圾进口事件,多以罚款了事,以罚代刑现象普遍。以罚款手段去制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只会给垃圾进口商造成更大的错觉,使他们认为用钱可以打开法律的缺口,逃脱严厉的制裁。

      鉴于有毒垃圾进口的日益疯狂和肆虐可能引发生态灾难,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起责任,及时调整执法思路,对垃圾进口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尽快刹住有毒垃圾进口的势头,防止有毒垃圾对我国环境和公民健康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