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移位”,新会计准则的这一变化对上市公司业绩有何影响?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因此增加数百亿元的片面理解,业内权威人士日前提醒投资者,新旧准则下的合并净利润不具可比性,“移位”并不会改写每股收益这一最重要的业绩指标。
在原准则下,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之前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列示,也就是说,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这意味着,净利润将包括而不是扣除少数股东损益这一部分,上述公式变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新准则的这一变化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合并净利润不再扣除少数股东损益,与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入股东权益一样,均体现了合并报表“控制”的主导思想。
由于不再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在少数股东损益为正的情况下,新准则下的合并净利润将较原准则增加。新旧准则下净利润的这一差异,新准则实施前在部分上市公司的境内外审计差异中已有体现。如中国石化2005年年报显示,按中国会计准则(原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净利润为395.58亿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将“加”少数股东损益29.20亿元,该项影响使净利润增幅超过7%,是影响金额最大的一个调整项目。若中国石化2005年年报模拟运转新会计准则,其净利润将包括少数股东损益29.20亿元,上述调整项目将不复存在。
显然,由于有扣除和不扣除少数股东损益的区分,新旧准则下的合并净利润并不具可比性。在新准则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因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才是原准则下净利润同一口径的比较数据。
实际上,新准则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已经考虑到了少数股东损益“移位”的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即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这一项,并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每股收益并不受该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