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S明星电”股票将于2007年1月18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明星电”或“公司”)于2007年1月8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举行投资者网上交流会、走访机构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S明星电的非流通股股东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委托公司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原方案中: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份148,206,318为基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同比例送股,使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综合计算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股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为: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份148,206,318为基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同比例送股,使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4股的股份;综合计算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3股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S明星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并在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维护了流通股股东权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认为:
“明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损害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穆良平、李成玉、沈迪民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稿。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1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四川S明星电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