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强调:
商业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
2007年01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禹刚
针对部分商业银行在开立结算账户中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但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
该负责人认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经济主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金的正常结算和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银行账户服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是提供其他各类金融服务的基础。为维护社会正常结算秩序,必须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平等的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据了解,近来一些注册资金额较低的小企业反映,有些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以“未达到开户最低金额”为由,拒绝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某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甚至声称,“银行开户遵循双向选择的方式,存款人可以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选择客户。”
然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很显然,上述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违反了上述规定。
央行负责人明确指出,现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开立账户并没有最低金额方面的限制。企业只要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户条件,履行规定的开户程序,均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实践中,个别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采取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的做法,违反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负责人指出。
该负责人还表示,针对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受理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咨询和举报,严格查处和纠正中外资银行对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设置门槛和歧视性规定等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