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阮晓琴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为保证落实该意见,今后综合资源利用将贯彻到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这是我国 “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
拟5年提升利用率5个百分点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0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约60%,发达国家一般在80%以上。
据测算,到2010年,通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每年可为国家提供:煤炭2.5亿吨;煤层气32.5亿立方米;石油700万吨。
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1个百分点,可以减少排放近200万吨,并将使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改善。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为确保完成目标,《指导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
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12月21日在发展循环经济电视电话会议上称,要建立健全政策机制,要尽快发布运用价格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节能节水产品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不同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加大国债资金投入,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研究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形成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机制。
力推六大工程
《指导意见》提出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工程、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工程等六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