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接到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在二级市场出售国通管业股票的函》,附件还包括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二级市场买卖证明等文件,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对外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上述文件显示截止2007年1月16日收市,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3,742,240股,占公司总股本5.346%)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累计出售了该公司持有的“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3,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累计买入公司股票75,400股。持股5%以上股东买入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上述股票的所得收益。
本次交易结束后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公司股票317,640股,占总股本0.45%(其中包括须在2007年12月26日才能流通的限售股242,240股)。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国通管业
股票代码:600444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或者名称): 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路5号京蒙高科大厦A座402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路5号京蒙高科大厦A座402室
联系电话: 010-62986315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07 年1月16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扬
设立日期: 2001年3月13日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路5号京蒙高科大厦A座402室
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1100002199074(1-1)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经营期限:自 2001年3月13日至2021年03月12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为:110102722619905
股东为:张立扬 王刚进
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路5号京蒙高科大厦A座402室
联系电话: 010-62986315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6月因债权抵偿从北京风尚广告艺术中受让获得公司股权合计4,924,000股,占7.034%。在此之前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未曾持有国通管业股权。
支付国通管业股权分置改革对价股份共计1,181,760股,支付对价之后持有3,742,240股有限售期的法人股(根据股改承诺,2006年12月26日持有国通管业3,500,000股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346%。
截止2007年1月16日收盘,共持有国通管业公司317,640股(其中75,400股为普通流通股,242,240股为有限售期的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比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累计减少4,606,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其中减少的股份中,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1,181,760股,2007年1月16日当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售出3,500,000股,买入75,400股。
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单位:股、元
四、 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备查文件
(一)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 张立扬
签注日期:2007年1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立扬
日期: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