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我公司票据纠纷案(上述事项已公告于2006年4月1日的《证券时报》)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被上诉人情况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上诉人:本公司
2、诉讼起因:
本公司持出票人和付款人为源清公司、收款人为安塑公司(本公司)、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贴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向本公司支付了贴现款后,源清公司未履行汇票付款义务。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源清实业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本金139.24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与我公司、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被申请人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
被告: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3月10日,被告有源公司向原告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贷款逾期未还,原告于2004年9月4日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9月7日洪江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洪江有源设备一套。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1、限被告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还清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的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压延机组一套予以查封、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和设置他项权。
三、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裁定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被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湖南省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
被申请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湖南省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2006年6月4日向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被申请人自接到通知3日内向清算组归还所借用的设备或支付等价的设备材料款175.36万元。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6年7月3日下发的(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清偿组偿还借用的设备或支付等价的设备材料款1,74.50万元。洪江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公司资金29万元。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06501.32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4.3.1之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2006年)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
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
4、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6年7月3日下发的(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