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就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正式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35号”《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其同意按照有关上报的方案进行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另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于2007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并于2007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公告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1月25日-2007年1月29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 )
3.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际会展体育中心黄河路展览办公区二楼多功能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或委托公司董事会进行投票),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7.会议出席对象
(1)、凡股权登记日(2007年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律师。
8.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审议事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方案详见公司2007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审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
鉴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本次合并议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含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为此,本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征集投票或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征集投票或网络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谨慎投票,不能重复投票。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加了表决,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赞成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须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2、登记时间
2007年1月19日-2007年1月29日的每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
1、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1月25日至1月29日每日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代码:738701;投票简称:高新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本议案,以1.00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六、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程序
1、征集对象:截止2007年1月18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07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29日(正常工作日每日9:00-17: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投票权征集活动。
4、征集程序:请详见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
七、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方式: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我单位)出席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代表本人(我单位)行使表决权,并根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以下授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事项:
此授权书表决符号为“√“。
(此表复印有效)
附件: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本表复印有效)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公司/本人有权按《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确定的程序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本公司/本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但除非在征集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委托,否则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07年1月29日召开的审议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
(注:请对上述审议事项根据授权委托人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则视为该授权委托事项无效;未作选择的,应明确表示征集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否则视为该授权委托事项无效。)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
(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