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法执字第397-5号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1997年6月11日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出裁定,将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8,559,611.00元存款扣划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解除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票社会法人股5,000,000股的冻结(详见2006年9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06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法执字第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院扣划的本公司8,559,611.00元存款交付给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用以抵偿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针对上述担保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借款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责任。(详见2006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公司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4,347,032.69元,余款4,347,032.69元,分十二期还清。自2007年7月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每月月末前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62,252.72元。
二、被告保证按时支付上述欠款,如不能按照上述任何一个期限给付欠款,原告均有权利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给付。
三、本案诉讼费用53,480.35元,由被告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现双方当事人已签收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