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而全”到“专而精”,在证券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催生下的券业细分化时代正在来临。这一趋势在昨天发布的新修订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中已经初露端倪。
尽管《办法》在2006年时取消了延用多年的“综合类”、“经纪类”券商分类表述,改为“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但创新类券商的大门依然只向拥有全部牌照的综合类券商开放。
一旦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就能够享受来自管理层的积极扶持和政策倾斜,业务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业内人士指出,这无疑使拥有创新类资格的券商在行业竞争中占有了一定“先天”优势,从而处于较为有利的竞争地位。这一情况促使那些尚未取得创新类资格的券商争先恐后扩大业务范围,力图早日加入创新类券商的行列。而这样做的后果无疑造成了行业竞争趋同,资源浪费。
实际上,尽管去年以来,随着股市的回暖,券商开始走出持续多年的低迷,盈利大幅增加。但在传统业务模式的思维下,券商业务同质化竞争现象日趋严重。如何实现差异化经营,树立自身业务特色成为困扰券商未来发展问题之一。新《办法》中,根据券商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相应的净资本要求这一调整或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之路。
相比老《办法》中对券商申请创新类试点资格笼统规定的“12亿净资本”,新办法则根据业务经营的数量进行了细化。根据新《办法》的要求,申请创新类资格的券商,如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同时也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每增加一项证券业务,其净资本要求需相应增加2亿元。
同时,新《办法》还为单一业务优质券商打开了通往获得创新类资格的大门,为其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而在此前,所有获得创新类试点资格的19家券商无一例外都是具有全部业务牌照的综合类券商。
业内专家指出,上述规定有助于引导券商走出传统“大而全”业务模式的误区,鼓励券商根据其自身净资本规模灵活选择业务发展,集中资源培养优势领域,有助于行业发展的进一步细分。相比“大而全”的业务经营模式,“专而精”将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倡导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券商细分化时代或将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