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纵横国际")相关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1月23日复牌。
一、改革方案要点
原方案:
1、南通科工贸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向纵横国际划付现金47,723,732.47元,代为江苏技术归还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再拥有该部分对江苏技术的债权,以解决江苏技术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南通科工贸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向公司捐赠现金5000万元。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向流通股股东作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送0.8股股份。
现改为:
1、南通科工贸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向纵横国际划付现金47,723,732.47元,代为江苏技术归还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再拥有该部分对江苏技术的债权,以解决江苏技术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南通科工贸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向公司捐赠现金6500万元。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向流通股股东作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送1股股份。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原方案:
1、南通科工贸承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持有纵横国际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南通工贸承诺
1)本次股份划拨完成后,持有纵横国际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为切断公司的亏损源,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10家与纵横国际主营业务非相关的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
现改为:
1、南通科工贸承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持有纵横国际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南通工贸承诺
1)本次股份划拨完成后,持有纵横国际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为切断公司的亏损源,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由南通工贸或下属子公司收购10家与纵横国际主营业务非相关的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
3)在股改投票通过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纵横国际提供2.8亿元资金支持,并保证免收资金使用费,且该资金可以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
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四、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纵横国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华泰证券愿意继续推荐纵横国际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五、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后,将更注重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符合《股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1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七、附件
1、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函
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5、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