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实业”)、 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益多园”)分别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平原实业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本公司股份66,918,400股,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66,918,4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9%;绵阳益多园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本公司股份47,360,000股,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28,313,6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其中平原实业持有的20,800,000 股和绵阳益多园持有的20,800,000 股已于2006年12月27日获得上市流通权(即成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日前,公司收到平原实业和绵阳益多园通知,截止到 2007年 1月18日,公司第三大股东绵阳益多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原限售流通股股份6,066,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832%,减持后绵阳益多园尚持有公司股份22,246,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783%。
截止到2007年1月19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平原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原限售流通股股份5,573,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67% ,减持后平原实业尚持有公司股份61,345,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4648%。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内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因此,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出售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