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85个国家、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23个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6名雇主代表、5名工人代表等287名代表参加的第十七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通过《关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决议》(以下简称《CPI决议》),具体提出和修正了编制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最新国际准则。根据《CPI决议》,国际劳工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共体统计局、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世界银行联合编纂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手册:理论与实践(2004)》(英文版)(以下简称《CPI手册》),是关于消费者物价指数权威著作,全面深入阐述了消费者物价指数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CPI决议》指出:
1. 在确定指数范围、记录时间和确定消费价值的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是要考虑通过从“获得”、“使用”或“支付”的角度界定消费是否能够最有效地满足将指数所用于的目的。当指数的主要目的系作为一种宏观经济指标时,往往采用“获得”的方法。当指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补偿或收入时,往往采用“支付”的方法。凡指数的目的是用于衡量生活费用变化的,“使用”的方法可能是最适当的。对某个特定产品组所使用方法的决定,原则上应该以指数的目的,以及费用和使用者对决定接受的情况作为依据,使用者应该被告知对不同的产品所使用的方法。由于在统一界定消费和从“使用”角度估算其他耐用品所提供的服务流量上存在的实际困难,可能需要采用混合方法,如对房主自占房屋采用“使用”的方法,而对其他耐用消费品则采用“获取”或“支付”的方法。三种方法在处理诸如房主自占的房屋、耐用品和用贷款的方式获得的产品等在获得、使用和支付的时间上都不一致的产品时区别最为明显。
2. 上面提及的项目中最复杂和最重要的产品是房主自占的房屋。在大多数国家,家庭的很大一部分是对自有房屋的自我占用者,而房屋的特点是使用寿命长和购买支出(价格)很高。按照“获得”的方法,在加权参考期内所获得的新住宅的价值被用来从中计算出权数(并且不管何时产生消费,住宅的全部价格在获得住宅之际即被包括进消费者物价指数中)。按照“支付”的方法,权数反映的是为房屋实际支付的数额(并且价格在付款期间进入消费者物价指数),而按照“使用”的方法,权数是以使用内在成本或名义成本估算的在加权参考期间所消费的房屋的服务流量的价值(并且当消费产生时,价格或估计机会成本进入消费者物价指数)为基础的。
《CPI手册》进一步将使用方法细分为住户支出和等值租金。2005年OECD统计理事会经济学家进行了一项关于自有住房的CPI国际比较研究,该项研究得出结论“没有唯一确定方法来对自有住房进行CPI核算,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依据CPI核算的目的和具体实践;采用不同的方法核算自有住房,历史数据表明长期而言对CPI影响较小,但是短期对CPI影响巨大。由于CPI的短期变化对使用者十分重要,所以在CPI国际比较中不能忽略短期和缺少自有住房的影响。
因此,自有住房支出有三种国际标准的核算方式,“获得”方法即是将房价直接计入CPI,目前也有一些国家将房价直接计入CPI核算。因此,所谓“商品房价格是不应该直接计入CPI的”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商品房价格是可以直接计入CPI的”。
此外《CPI决议》指出:“出于商业目的而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用于诸如艺术品一类财产的支出、金融投资(有别于金融服务),以及交纳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罚款不被认为属于消费品或服务,应该从CPI指数中予以排除。一些国家将购房支出全部作为资本投资看待,同样应将其排除在CPI指数之外。”这里《CPI决议》只是明确可以将购房支出排除在CPI指数之外。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应该是一种妥协的结果,CPI决议需要85个国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