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新规严禁房产中介“赚差价”
2007年0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综合新华社消息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将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同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运行情况随时接受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建设部有关人士表示。
同时,《通知》要求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收回其注册证书。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必须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同时《通知》明文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