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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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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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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严查未按期披露年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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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严查未按期披露年报案件
    2007年0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2005年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的案件查处工作已基本完成。除已公布对S*ST科龙(000921)、S*ST精密(600092)、S*ST金荔(600762)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外,近期还将陆续公布对其他几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证监会除追究公司责任外,还追究了相关董事等个人的法律责任,尤其对因渎职、恶意违规导致未按期披露年报的相关个人给予了严厉处罚。

      据悉,导致上述公司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报的原因,有的是因为未及时完成年报编制,有的是因为未及时召开审议年报的董事会,还有的是因为董事会因种种原因未通过年报所致。归根到底,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勤勉尽责等,是导致年报未按期披露的根本原因。

      这位负责人指出,2006年年报披露工作已经开始,希望各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依法按期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对于今后不按期披露年报的,证监会将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法处理。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证监会将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控股股东或其他人员,证监会也将依法予以严处。

      该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价值的基础和源泉,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灵魂,依法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基本依据。其中,年报是对上市公司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的详细描述,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应认真履行向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勤勉尽责,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年报编制,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及时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年报进行审核,确保按期披露。不按规定披露年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侵犯了投资者权益。确保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是《证券法》赋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随年报一起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