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柳化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代码:110423 债券简称:柳化转债
转股代码:190423 转股简称:柳化转股
转股价格:9.86元
转股起止日:2007年1月29日至2011年7月28日
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特别提示:
柳化转债发行规模为3.07亿元,按初始转股价格9.86元计算,全部转股可使公司股本增加31,135,90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32%。全部转股后,本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21,957,702股,转股新增股份占转股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4.03%。
根据“柳化转债”赎回条款,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现将柳化转债相关事项及申请转股程序公告如下,特提醒持有柳化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柳化转债发行规模、票面金额、期限及利率
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7亿元;
2、每张面值100元,共计307万张;
3、期限为5年,自2006年7月28日(发行首日)起,至2011年7月28日(到期日)止;
4、票面利率为:第一年1.5%,第二年1.8%,第三年2.1%,第四年2.4%,第五年2.7%。
二、申请转股的程序
1、转股起止日期
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28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股票交易时间内,随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流通A股。
2、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柳化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本次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交易时间内,随时申请将所持债券转换成股份。
持有人申请转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柳化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流通A股。
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量。
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申请转换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在申请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兑付该部分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应计利息,并以现金形式由上交所清算系统代理支付。
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超过部分申请予以取消。
3、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须在转换期内(即2007年1月29日至2011年7月28日)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换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下述时间除外:
(1)柳化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4、柳化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加记持有人相应的公司A股股份数额。
5、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登记机构将根据托管券商的有效申报,对持有人账户的股票和可转债的持有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
可转债的持有人实施转股后的次日成为本公司股东,与该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的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6、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除非公司应该交纳该类税费或者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三、转股价格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1、初始转股价格
柳化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9.86元。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法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 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3、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20个连续交易日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90%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当转股价格修正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提前赎回与回售
1、提前赎回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有关赎回程序等详细事项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赎回公告。
2、回售
(1)有条件的回售条款
在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5%时,公司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本公司。公司转债持有人每年(计息年度)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
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有关回售程序等详细事项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回售公告。
五、其它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柳化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2006年7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是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咨询电话:0772-2516580 2519434
传真:0772-2510401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