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首创证券提供的材料,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首创证券无直接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
二、本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12 个月内,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本次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
四、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天相投顾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康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顾问。
天相投顾认为:本次交易所涉资产均已经过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或估值,本次交易的价格定价公允。本次交易后,前锋股份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较为稳定,上市公司的业绩状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康达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公司本次置换及合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充分考虑并安排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置换及合并所涉《股权转让协议》、《资产置换协议》、《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本次置换及合并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具有维持上市资格的必要条件,且具备承继首创证券有关证券经营许可的全部条件;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该方案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获得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于2007年1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今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本次交易行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创集团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是本公司进行股改方案对价的一部分,提请投资者注意,股改方案详见本次一并公告的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天相投顾关于前锋股份资产置换暨吸收合并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天相投顾首创证券的估值分析报告;
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前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4. 前锋股份与首创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
5. 首创集团与新泰克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 前锋股份与首创证券签署的《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协议》;
7. 北京市国资委就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
8. 首创集团为首创证券被吸收合并出具的清偿债务承诺;
9. 首创集团关于前锋股份资产置换的偿债承诺;
10.首创集团《关于“五分开”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不违反56 号文规定及所持首创证券股权无他人权利主张的承诺》;
11.前锋股份关于不违反56 号文规定及置换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12.新泰克关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承诺函;
13.首创集团关于同意资产置换及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14.首创集团关于同意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
15.首创证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6.新泰克关于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17.前锋股份2006年第 次董事会决议;
18.前锋股份董事会向证监会报送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
19.上市公司知悉本次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1.前锋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22.首创证券股东关于持股情况及买卖前锋股票的声明;
23.前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之保密协议 ;
24.前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
25.前锋股份三年又一期审计报告;
26.前锋股份吸收合并后资本公积专项说明;
27.前锋股份资产评估报告;
28.首创证券三年又一期审计报告;
29.首创证券吸收合并后三年又一期备考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30.首创证券吸收合并后三年又一期的盈利预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31.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说明书。
二、备查地点
上述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前锋股份办公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
内可供查阅。
公司名称: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邓红光(董秘)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电话:028-86316733 。
第十五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人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中引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项目经办人:陈朝阳
石磊
王水兵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本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承担本次交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中引用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拟置换出资产、负债明细表已经本所审计或审核;确认本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承担本次资产置换暨吸收合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中引用的会计报表、拟置换入资产、负债明细表、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表已经本所审计或审核;确认本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经办注册会计师: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承担本次交易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经办资产评估师: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