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有关本次大会的审议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1月5日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并将会议文件全文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25日上午九点半在新光迎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1人,代表股份488,656,5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819 %。会议由副董事长吕勇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包括;
1、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议案;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中介机构聘请等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同意:488,631,2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
弃权:21,4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徐晨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记录。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