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北京中证国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姜振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海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芬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1)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姚娟英
注册资本:14,050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10月19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计算机软件、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文化传播;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投资兴办房地产业、高科技工业等实业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2)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姓名:姚娟英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最近五年内职业:管理
最近五年内职务:董事长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币种:人民币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在有关领导部门以及控股股东深圳雄震集团和天津中迈集团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思路和发展战略,着力抓好股改和调整公司经营战略的工作,同步推动公司内部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公司在天津中迈集团的支持下,通过托管、贸易等方式,使主营收入和利润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公司本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0,318,285.81元,同比增长291.40%,主营业务利润13,649,345.39元,同比增长 42.37 %,净利润1,390,403.13元,同比增长101.2%。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了股权转让,公司原经营的卡类产品的研制开发、运营管理和物流等业务因受公司整体大环境影响,被合作方移动公司降低信用等级,市场份额逐渐丧失。目前公司在大股东及天津中迈集团的支持下进行托管及贸易业务。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经营战略实施重大调整,计划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资产重组置入优质资产,从而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战略性转型。
6.1.1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不适用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有效调整主营业务,收回投资,使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以加强。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根据公司第一、二大股东提出的股改动议,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提出股改方案,拟向全体流通股东用资本公积金每十股转增五股,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2007年1月4日至1月8日为股改方案网络投票、现场投票时间,根据投票结果,该方案以全体投票表决股东赞成率99.83%,其中流通股东97.17%的高通过率顺利通过。2007年1月22日公司股改方案进入实施复牌。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792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524万股,占66.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68万股,占33.39%。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因贷款1450万元和贷款1170万元不能如期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分别做出如下判决:
(一)(2005)厦民初字第424号于2006年1月24日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193479.45,之后按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3477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其他诉讼费用5462元。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书(2005)厦民初字第425号于2006年1月23日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219155.58,之后的利息:合同期限内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合同期满后的按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利息,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9606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其他诉讼费用4369元。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关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和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0号于2006年2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1日为¥56917.83,之后按年利率6.696%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律师费人民币77830元,案件受理费35684元,财产保全费26520元。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娟英承担连带责任。
(3)因贷款1100万元未能如约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分行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3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257539.4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我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拍卖、变卖被告我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之一第一层及连楼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5)、第三层(厦地房证第00092938)、第四层及连楼(房证第00093976)、第五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80)、第六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8)、屋顶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一、之二第二层全部(厦地房证第0009293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二第一层及连楼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9)的价款优先受偿;
偿还案件受理费66298元。
(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被告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1号于2006年4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60元。
(5)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5万元及利息357170.79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36.27元,保全费人民币73020元。第二被告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078.70万元,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我司、第三被告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于2006年5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7218.46元及利息人民币945364.20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65.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8520元,被告我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原告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请求判令免除原告对编号为EB2004161DYDK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贷款额度合同》及编号为EB2004161DYDK-B1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授信业务保证合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责任。
请求判令撤消原告与被告一中国光大银行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担保协议书》,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