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违规贷款给未获建设许可证的内蒙古新丰电厂,从而导致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日前已由银监会等多个部委检查完毕。昨天,银监会公布了对本次事件的查处结果。其中的主要贷款机构,国开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9名相关责任人因在信贷管理上负有“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责任,而遭到了处分。
2004年4月,内蒙古新丰电厂违规建设规模为2台30万千瓦燃煤机组,工程总投资28.88亿元。在国家有关部门将包括新丰电厂在内的一批电站项目确定为违规项目后,电站无序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致使新丰电厂项目违规开工建设并顶风突击抢建,最终酿成2005年7月8日违规建设的丰镇市新丰电厂6死8伤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
2006年8月16日国务院第146次常务会议对内蒙古新丰电厂项目违规建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后,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6年9月18日至9月27日对内蒙古电力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合规性进行再次检查。
经检查核实,新丰电厂等7个违规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贷款,由内蒙古电力通过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内蒙古业务部,以委托贷款形式投入。
事发后,各贷款银行认为,自己是对内蒙古电力放贷,而未对违规项目直接贷款,因此不应承担违规贷款的责任。
银监会经查认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虽未直接向新丰电厂等7个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但在对内蒙古电力的信贷管理上负有“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此前,银监会的一份调查显示,上述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内蒙古电力旗下的电力项目提供的贷款总额超过200亿元。其中有59.5亿元的贷款进入了7个违规项目中。
银监会在通报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型集团客户风险集中度管理,认真落实对相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加大整改力度,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认真做好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搞好内控建设,强化风险管理;同时要以更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发挥好金融的服务和调控功能,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