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哈尔滨房产资产的议案”和“关于转让4架M171型直升机资产的议案”(详见2006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司相关公告),其中“关于转让哈尔滨房产资产的议案”为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的关联交易,并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06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司相关公告)。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日前分别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签署了《房产资产转让协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签署了《米171型直升机转让协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转让哈尔滨房产资产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定价及依据
本次转让哈尔滨基地房地产资产以中华评报字[2006]第0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结果2,554.23万元为转让价格,分别占截止2006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1.24%、2.09%。
2、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分期付款的安排
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以现金或以公司应付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的应付股利支付。
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已支付协议价款2,000万元,截止2006年6月30日公司对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的应付股利为17,070,977.91元,满足支付本次交易资金的要求。
3、协议生效:协议自资产转让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转让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转让资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资产转让是出于处置闲置资产的实际需要,转让资产收回的资金将用于购置直升机等主营业务投资,对于完善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利用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等是十分必要的。本次转让资产为公司非经营性资产,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不会构成影响。双方确认以资产评估值结合市场因素进行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性原则,以资产评估值2,554.23万元作为转让价格,高于转让资产净值约340.46万元,对公司2006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影响不大。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也不产生关联交易。
(五) 交易完成后不产生同业竞争。
二、关于4架M171型直升机资产
(一)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定价及依据
双方同意以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华评报字[2006]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评估值人民币12,882.51万元作为4架直升机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期限及付款安排
在本协议正式签订之前,公司按要求对4架直升机进行维修和维护,并送俄罗斯原制造厂改装大修。为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完成并确保直升机交付前的适航状态,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已向公司预付人民币87,057,000.00元(捌仟柒佰零伍万柒仟元整)款项,剩余款项在交付完成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公司。
3、协议生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转让事项并由缔约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项交易过户手续在办理。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转让是出于处置闲置资产,引入更适合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机型的实际需要。转让4架M171型直升机资产收回的资金将用于公司购置直升机等主营业务投资项目,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利用率,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直升机的评估值和转让价高于帐面值约31.36万元,转让资产获得了保值增值,对公司2006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影响不大。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也不可能产生关联交易。
(六)交易完成后不产生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签署的《房产资产转让协议》;
2、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签署的《米171型直升机转让协议》。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