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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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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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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5版:信息披露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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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等)
    2007年01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S苏福马     证券代码:600290    公告编号:临2007-008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

      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为使其收购的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苏福马非流通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采取“资产置换+送股安排+追加对价承诺”的组合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其中,送股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已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1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共计6,300,000股股份。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7年1月30日。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7年2月1日。

      4、2007年2月1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股票于该日恢复交易,股票简称由"S苏福马"变更为“华仪电气”,证券代码“600290”保持不变。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福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2006年12月21日召开的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情况

      2006年12月1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6]1520号《关于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苏福马股权分置改革事宜。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要点

      (一)资产重组

      华仪集团与苏福马之间的重大资产置换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7月23日,华仪集团与苏福马签订定了《资产置换协议》,本次资产置换苏福马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置出资产的资产总值为46,741.47万元、净资产为19,675.96万元,评估后的资产总值为47,101.01万元、净资产为20,012.34万元,拟置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作为本次交易的价格,拟置出资产账面总额占2006年4月30日苏福马账面资产总计的100%。本次资产置换华仪集团拟置入资产的资产总计为38,120.72万元、净资产为15,824.05万元,评估后资产总计为42,652.78万元、净资产为20,356.11万元;根据《资产置换协议》,本次拟置入资产以评估后净资产值再加上华仪集团对风能公司1,920万元现金增资作为置入资产价格。详情参见2006年12月1日,本公司公告的《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二)送股安排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已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1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共计6,300,000股股份。

      (三)华仪集团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作出承诺,重组后本公司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之一时,华仪集团将对本公司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加对价的股份总数为12,600,000股,按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份计算,每10股流通股获付2股。

      1、追加对价承诺触发条件为:

      (1)如果本次资产置换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苏福马在2007年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6,972万元;或本次置换在2006年12月31日后完成,苏福马置换后连续12个月实现的净利润低于6,972万元。

      (2)苏福马2007年度财务报告或置换后连续12个月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3)苏福马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或未在置换后第16个月内披露置换后连续12个月的审计报告。

      追加对价以上述情况中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并只追送一次。

      (四)限售承诺

      华仪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追加对价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者转让;在追加对价履行完毕或确认无需履行后,十二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者转让所持股份,在前项锁定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出售数量占苏福马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其后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其后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其余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者转让。在前项锁定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出售数量占苏福马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所有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及时委托苏福马董事会到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冻结临时保管股份,并承诺在临时保管期间不对临时保管的股份进行转让和质押等,保证在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所持股份权利的完整,以确保在股份变更登记日非流通股股东应送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能过户给流通股股东。

      苏福马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苏福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止,不买、卖苏福马的流通股股票;承诺同意委托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具体协商,同意将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请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承诺不会利用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承诺将恪守诚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进程

      

      五、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2007年1月22日,经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苏福马于2007年1月25日出具的证明,苏福马已完成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相关注册变更事宜。自2007年2月1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华仪电气”,股票代码“600290”保持不变。

      六、股改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2、送股安排: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送股安排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派发。

      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因本公司实施了资产重组事项而发生相应变化。

      八、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九、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十、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十一、联系办法

      地    址: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

      邮政编码:325600

      联 系 人:姜福君 骆克梅

      联系电话:0577-61528888

      传    真:0577-62237777

      电子信箱:jfj5757@163.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二、备查文件

      1、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5、江苏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关于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苏福马     证券代码:600290     公告编号:临2007-009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经公司申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公司名称由“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S苏福马”变更为“华仪电气”,股票代码600290不变。

      特此公告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