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超限售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对市场监管提出了要求,业内人士建议,只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高管持股实施技术锁定,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管超限售股行为的发生。
2006年以前,由于原《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以登记公司对高管持股全部予以了锁定,也就没有发生高管任期内抛股的现象。
但是新《公司法》赋予了上市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卖股的权利,只对每年的卖股数量作了限制性规定。因此,登记公司没有再对高管持股进行锁定。
事实表明,虽然新《公司法》明确高管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完全依靠高管自律,并不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从根本上杜绝高管超限售股行为,业内人士建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对高管持股进行技术锁定,可以分两部分操作。一部分是2006年1月1日以前持有的存量股份,另一部分是2006年1月1日以来新增购入股份。对于新增购入股份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购入后六个月内全部予以锁定,六个月后再进行技术锁定。这里所述的技术锁定,是指利用自动处理软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高管持股不可以出售的部分予以锁定,这是一个动态和不断监测调整的过程。
如果登记公司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理解不够充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支持,或推动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高管售股细则作出具体说明,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控制高管超限售股行为的发生。
比如某高管2006年1月1日持有公司股份100股,1月2日该高管按上限卖出25股,同年12月31日又买入25股。那么2007年1月1日,该高管可以出售的股份最多是100股的25%,还是75股的25%。又如果该高管2007年7月1日之前没有卖股,那么2007年7月1日,该高管可以出售的股份最多又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