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委员陆德山拿出提案,建议政府卫生部门建立“红包”上交制度,即医生将“红包”交给医院,医院根据每个医生的上交金额和医疗水平,向医生返还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奖励。陆德山称,患者给医生送“红包”,医生暂时收下,对患者及其家属,尤其是重病患者在住院时和手术前,都是一种必要的心理安慰,不可避免,更不能算是行贿受贿。
广遭诟病的“红包”,好像一下子成了温情的象征,这种近乎荒唐的建议我们并非第一次听到。去年8月9日,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就宣称,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强调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
“红包”与大药方、乱收费一起,一直被认为是医疗领域最为人所不齿的行为,正是它们在不断抬高医疗费用、加重民众负担。一些不良医生或公开或通过暗示向患者索取“红包”,也毁损了医护人员的形象,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因而,近年来有关部门一直把打击、遏制收受“红包”行为,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效果并不明显。2005年中国内地卫生系统总共才查处收受“红包”问题178件,处理违纪违规人员142人。
因而,现在需要做的是以更加严厉的措施惩治收受“红包”的行为,而不是对他们抱以宽容的态度。试想,在医疗卫生部门一直声称严厉打击“红包”现象的情况下,“红包”问题尚且屡禁不止,倘若在对“红包”问题上立场松动,甚至变相为“红包”合法化创造条件,那么,有可能使“红包”治理就此限于困顿。
假如医生可以从“红包”中拿提成,索要“红包”现象就会相伴而生。因而,严厉打击“红包”的立场绝对不能动摇,一旦底线被击穿“红包”必然泛滥,导致灾难性后果。我国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我国已经有多个法院,据此判处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有期徒刑。也正是这些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给收受“红包”者造成了威慑力,使他们不敢过于嚣张。
应该认识到,在医疗费用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患者向医生送“红包”大都是被迫的,并非像一些人所声称的发自内心的感激。如果对这一基本事实视而不见,甚至黑白颠倒,只会使医患矛盾进一步加剧,医疗系统的既得利益者或将为“红包”付出更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