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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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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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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7版:信息披露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等)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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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07年0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478         证券简称:s 力元     公告编号:临2007—07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86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刊登本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本方案获得批准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07年2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2月8日-12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非交易日除外)。

      4、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7年2月1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长沙紫东阁华天大酒店11楼会议室

      6、会议方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相关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在上述日期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8、提示公告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两次相关股东会议提示公告,两次提示公告时间分别为2007年1月30日和2007年2月5日。

      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1)本公司股票于2006年8月28日起停牌,于2006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在2006年9月11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公司股票于2006年9月12日复牌。

      (2)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于2007年2月2日起再次停牌,直至股改规定程序结束日止。

      二、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同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采取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的形式,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效。未参与本次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或虽参与本次投票表决、但投反对票的,如相关股东会议决议获得通过,仍须按表决结果执行。

      三、相关股东会议提供的网络投票技术

      公司流通股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网络投票的流程详见附件1:《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四、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1) 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 流通股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如委托登记,需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于2007年2月12日前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请注明“相关股东会议登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南路6号力元新材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410100         联系电话:(0731) 4019421

      3、登记时间:

      2007年2月2日—11日(上午9:30—下午17:00)以及2007年2月12日(上午9:30—下午14:00)。

      五、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实现方式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征集股权分置改革投票委托的函》。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电话: (0731) 4019421 传真:(0731) 4016101

      4、联系人:陈志军、文建惠

      特此公告。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29日

      附件1: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操作

      1、投票代码

      

      2、表决议案

      

      3、表决意见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力元新材”的沪市投资者,其申报程序如下: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议,并根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以下授权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

      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委托人股票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中用√明确表示;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