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07年1月14日分别以专人送达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为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6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向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06年度向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支付担保费1693.60万元。
关联董事王功伟先生、曲明光先生、鞠瑾先生、赵伟先生、张海天先生和刘世春先生回避表决。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发行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2005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6]147号文批准,同意公司在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到期偿还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额度内续发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条件决定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及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授权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07—00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并按照担保额的1%收取担保费。
由于公司董事长王功伟先生同时担任华融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曲明光先生、鞠瑾先生、赵伟先生、张海天先生和刘世春先生均担任华融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华融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召开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向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本公司的关联董事王功伟先生、曲明光先生、鞠瑾先生、赵伟先生、张海天先生和刘世春先生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项交易涉及金额决策权限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项议案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
中文名称: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
工商登记类型: 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功伟
注册资金:46,062.6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京字11010210138789X000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租赁机械电器设备
主营业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华融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40亿元(未经审计),净资产为24.0839亿元(未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6.18亿元(未经审计),净利润为0.9425亿元(未经审计)。
最近五年内,华融公司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王功伟先生担任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曲明光先生、鞠瑾先生、赵伟先生、张海天先生和刘世春先生均担任华融公司董事,因此华融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三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于2005年5月23日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向华融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同意华融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意公司按照担保额1%/年的标准向华融公司支付担保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召开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向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同意向华融公司支付2006年担保费。本公司的关联董事王功伟先生、曲明光先生、鞠瑾先生、赵伟先生、张海天先生和刘世春先生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2006年度的银行借款中,由华融公司担保的银行借款34.8亿元,公司应向华融公司支付担保费共计1,693.60万元。
四、本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办理银行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正常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和公司房地产业务发展需要。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公司2006年度向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相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认为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担保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且以较低的比例定价,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担保费。公司关联董事主动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范围内,按照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发生的事项。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