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严格限定只贷不存
2007年0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贷款公司将成为只贷不存的专业放贷机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可开展存贷业务,但严格限定在社员内部进行。
银监会昨天公布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明确了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模式。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其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主要经营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等。
根据规定,只有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才能成为贷款公司的合格投资人,且其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
规定要求,贷款公司要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农村资金互助社暂行规定》则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