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一些大规模的保险集团正努力拓展保险以外的各种金融领域,希望成为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集团。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已经成为一些热衷于多元投资的保险机构的一个重要经营项目。早在去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对此开出绿灯之前,一些“得风气之先”的保险机构已经用“特事特办”的方式参与了银行股权的投资。如平安保险出资49亿元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中国人寿以3.9亿元竞得福建兴业银行1.75%的股权。在《通知》发布之后,中国人寿又与花旗银行联手竞购广东发展银行并取得成功,其中中国人寿取得了广发行20%的股份,与花旗银行、国家电网并列成为第一大股东,拥有重组后广发行的经营管理权。
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的股权,有利于保险资金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因此值得鼓励。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保险资金这种投资必须把握好度。如果缺少监管,缺少严格的“防火”设施,盲目投资,就很容易出现问题。
保险机构在参股商业银行时,应将自身的发展战略作为确定参股比例的重要依据,根据本企业战略目标选择是进行一般投资(5%以下)还是重大投资(5%以上)。对于想谋求短期溢价利益的保险公司而言,它们可投资未上市的银行股权或银行发行的新股,待银行上市或新股流通之后,通过抛售手中的股票获得差价收益;注重长远战略投资价值的保险公司,则可借新政策控股、参股上市银行或即将上市的商业银行,并参与其经营管理,伴随商业银行的改革、成长,获得股权投资、红利等长期收益。
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有很大空间,但也有很大的风险,如政策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因此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小来选择股权投资的比例。保监会要求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并且规定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这些规定的作出,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投资能够与其实力相匹配,降低风险系数。资产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更有能力进行重大投资,参与到金融混业经营中,而中小保险机构则适宜于进行一般投资,以提高资产收益水平为目标,这两者不能轻易混淆。
保险机构的主业仍是保险,绝不可因为参与混业经营而偏废了自己的主业。管理一个银行所需要的专业和管理技能与管理好一个保险公司是不同的,如果参股银行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并没有充足的储备,盲目地把人力和财力都投入进去,忽视了自身主业的发展,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拿国际上的经验来说,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金融混业经营创造了合法条件,但融合热潮并未真正发生,反而出现了一些原本混业经营的金融实体卖掉非核心业务的案例。比如花旗集团在2002年第二季度时放弃了旗下旅行者集团的财产和灾害保险部门,富利波士顿在2002年中旬关闭了罗伯逊·斯蒂芬投资银行。这些调整通过消除亏损的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将资源重新集中于原有的优势领域而强化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国的保险机构也切不可因为投资渠道的逐步拓宽而放弃原有的主营业务,对商业银行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只能是保险机构主营业务的补充。
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为金融混业经营拉开了序幕,同时也给立法机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监管制度是否完善,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保险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的效果。监管机构应该为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建立起一系列风险控制和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为保险机构对银行的参股保驾护航。具体来说就是要着重提高保险、银行各自领域的监管水平,并协调好监管范围;重点监控保险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等内容。只有制度先行了,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才能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