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86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我司与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丰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限定我司于2007年1月30日前履行确定的义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被告为我司、树丰公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案件相关情况祥见2007年1月24日我司2007-临007号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向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定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在2007年1月30日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我司和招商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建瓯公司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14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6082元,保全费76592元,执行费16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可能对公司后续经营计划造成影响,并可能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86号 执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