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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盛行混业经营之时,中国金融业似乎有足够理由去追随国际潮流,不过问题在于,混业经营并非就是一种趋势确定的“国际潮流”,实际上,在混业大潮之中,国际金融业近年来就出现了些许“回流”迹象。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一些金融巨头从2005年起就不断通过资本置换或逆向并购的方式“反刍”非专精业务,在强化“核心竞争力”的策略指引之下悄然趋向分业经营。这种回归并不让人意外,更谈不上是历史倒退,因为从国际金融市场的历史演进来看,混业和分业之间的你方唱罢我登场就像潮汐一样自然。从1933年《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的诞生,到1989年欧共体全能银行制度的实行,从1992年日本《金融制度修正法》的颁布,到1999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进而到近年来华尔街业务专精“暗流”的涌动,在经历了千山万水的长途跋涉后,起点和终点总是不可思议的彼此交替,金融业则在混业和分业的摇摆中不断蜿蜒前行。
可见,将混业经营定义为“国际潮流”本身就有失武断。更何况,即便混业经营构成了“国际潮流”,也并不意味着中国金融业有对其自然趋近的必要。笼统地看,三种市场需求构成了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动力。居于宏观层次的是行业需求,在成熟金融市场的活跃期,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之间的资金互动需求不可抑制,混业经营“鹊桥效应”将给资金融通创造多维空间。居于中观层次的是企业需求,在成熟企业的扩张期,对两种或多种行业领域的横向多样化发展需求不断累积,混业经营的“壁垒消除效应”将给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广阔余地。居于微观层次的是消费需求,在高端消费者的成长期,对多维性业务和综合性业务的消费需求日益膨胀,混业经营的“量身定做效应”将给消费者效用改善创造服务环境。
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必要性的主流分析,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宏观需求和中观需求,而习惯性地忽略了本质性的微观需求,这种并非“以人为本”的思维定式可以归因于“计划金融”的后遗症。实际上,金融行业是服务性行业,消费者需求变化才是行业模式转变的最根本动力。中国的现实就是,金融领域内的区域不均衡和结构不均衡长期存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滞后,直接融资渠道空间有限,低端金融消费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而高端金融消费需求仍旧处于“高处不胜寒”的萌芽阶段,此时满足微观需求最有效的途径也许并不在于横向的金融扩张,而在于纵向的金融深化,在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各个单向的效率改进,就此而言,此时混业经营并非具有“中流砥柱”般的核心作用。
当然,如果金融行业的配置优化和金融企业的效率提升能为金融服务有效供给创造有利条件,那当然对微观需求的间接满足不无裨益。但问题是,市场主体耳熟能详的“规模效应、范围效应、整合效应和风险规避效应”并非与混业经营如影随形,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混业经营在不同的金融生态下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影响。
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劣势并不在经营模式本身,而在管理方法、业务设置、行业经验、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上的差距,改变经营模式也无法在“神似”之中谋求内功提升。就像姚明不一定是排球高手,刘翔也不一定会突然变成百米飞人一样,“术业有专攻”对于“核心竞争力”的巩固和增强在大多数市场环境中是有利的,况且中国金融企业自身的整体实力和行业地位都远没有达到姚明和刘翔在篮球和110米栏项目上的高度,混业经营在如此背景之下能否给企业长期成长带来助力实难定论。更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混业经营的限制放开,中国金融企业很可能并不在乎所谓“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毕竟在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之下,“大不一定就强,强却一定要大”,“大而不倒效应”会引致金融企业横向扩张的“野兽冲动”,这种一拥而上的混业热潮会给企业和行业同时带来不可回避的风险加成。
对混业经营的疑思最终只是加强了另一个经典结论:“混业经营需稳健前行”。混业经营大热,某种程度上可能是证券市场2006牛市和银行业改革新机遇共同催化的结果,毕竟在金融市场全面走强之际,混业经营更像是短期的“利益共享”,而非长期的“风险分担”,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现时市场所津津乐道的“大势所趋”很多时候恐怕是“小势所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