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5月底前须披露审计年报
2007年01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证券公司从2006年报开始,与上市公司一样,也要逐年公开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券商自营业务的浮动盈亏等细节将明晰展现。
昨日,证监会分别发出《关于证券公司2006年年报审计及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详见A5),对相关事项作出部署。
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要求非上市券商全面披露经审计年报,此前只有部分券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另外,已上市券商将按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在5月底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在4月30日前,各证券公司还须向证监会机构部等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为杜绝错报风险和舞弊行为,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慎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重点关注涉及公允价值选用及计价公允性问题。
通知明确了证券公司2007年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进程。6月30日以前,非上市证券公司账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进行,包括编制2006年年报、月度报表,但都需报送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相关月度报表。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
据了解,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有关部门已对券商执行新准则对行业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新准则的执行,总体上将对券业产生正面影响。相关报道详见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