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石炼化
股票代码:00078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68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666号金陵海欣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21-6391700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7年2月1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炼化”)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石炼化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炼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
1、石炼化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按照《公司法》、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石炼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同意;
3、石炼化定向回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持有的石炼化92,044.4333万股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3%)及石炼化向中国石化整体出售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炼化 指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 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指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报告书 指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吸收合并协议》指《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688号
股票代码:600851 900917
法定代表人:严镇博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705.6692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企股沪总字第019021号(市局)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310227607221926
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310227607221926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涤纶、腈纶等化纤类及动植物混纺纱及其面料、毛毯、玩具、服装等相关纺织品,包装制品,加工、制造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保健品, 中药原料药(涉及国家禁止类药品除外)和各类制剂、医疗器械(仅限于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销售自产品并提供技术咨询, 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和资产经营管理(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或有特殊规定的,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一大股东:上海松江洞泾工业公司
经营期限: 自1993年11月15日至不约定期限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666号金陵海欣大厦18楼
邮编:2000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851、900917,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松江洞泾工业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8.50%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简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石炼化股份是因为石炼化拟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长江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长江证券的现有股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石炼化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7年1月23日,石炼化与中国石化签署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石炼化依据该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中国石化定向回购中国石化所持有的全部石炼化股份,该等股份占石炼化总股本的79.73%。本次股权回购尚需获得石炼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石炼化将在协议生效后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
2007年1月23日,石炼化与中国石化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中国石化依据该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承担石炼化全部债务的方式收购石炼化的全部资产;自出售基准日至交割基准日期间之出售资产的变动以及与出售资产相关的石炼化原有业务正常经营所产生赢利或亏损均由中国石化享有或承担。石炼化现有员工也将随资产一并由中国石化承接;石炼化现有业务也将由中国石化承继。
2007年1月23日,石炼化与长江证券签署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经合并双方协商,本次吸收合并时长江证券整体作价103.0172亿元,即长江证券100%股权的价格为103.0172亿元人民币;石炼化流通股2006年12月6日停牌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7.15元/股,双方同意,据此协商确定石炼化每股股份的价格为7.15元;合并后,长江证券各股东所可获得的石炼化股份数为长江证券100%股权的价格除以石炼化每股股份的价格的数额,即1,440,800,000股。该吸收合并协议尚需获得石炼化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上述定向回购股份、整体出售资产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的同时,石炼化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石炼化定向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股权分置改革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被吸收方(长江证券)的全体股东送股,互相结合,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它事项也将不会付诸实施。
本次吸收合并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石炼化的股份,持有长江证券股权为190,000,000元,占长江证券出资总额的9.5%; 本次吸收合并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石炼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4,183,285股,占石炼化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8.01%,成为石炼化第三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未持有石炼化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吸收合并前,已预留其所持长江证券的股权的5%用于实施长江证券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该股权激励计划尚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若未获主管部门批准,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石炼化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将会发生相应变化。
二、《吸收合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吸收合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吸收合并方式
由石炼化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
2、吸收合并对价
2007年1月23日,石炼化与长江证券签署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经合并双方协商,本次吸收合并时长江证券整体作价103.0172亿元,即长江证券100%股权的价格为103.0172亿元人民币;石炼化流通股2006年12月6日停牌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7.15元/股,双方同意,据此协商确定石炼化每股股份的价格为7.15元;合并后,长江证券各股东所可获得的石炼化股份数为长江证券100%股权的价格除以石炼化每股股份的价格的数额,即1,440,800,000股。该吸收合并协议尚需获得石炼化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吸收合并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吸收合并协议正式生效:
《吸收合并协议》经石炼化、长江证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事项已经按照公司法、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各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石炼化股权分置改革获得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石炼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批准;
石炼化向中国石化回购其所持有的石炼化所有非流通股以及石炼化向中国石化整体出售资产获得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石炼化向中国石化回购其所持有的石炼化所有非流通股以及石炼化向中国石化整体出售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事项已获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2)吸收合并协议的上述约定未能得到满足,吸收合并协议自行终止,双方恢复原状,互不承担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公司作为石炼化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方承诺:自石炼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转让因石炼化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而获得的石炼化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持有的石炼化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的情况
除《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行使进行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石炼化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镇博
签署日期:2007年2月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石炼化与长江证券签署的《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四)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石炼化吸收合并长江证券的决议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严镇博
日期: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