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七)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八)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资产净值公告等。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制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运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商品价格的不利运动、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市场投资者的行为等均有可能成为市场风险的潜在来源。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公司在研究、投资、交易、市场营销、支持保障等各项业务流程中,由于没有严格履行控制程序、判断失误、操作失误、控制失效或系统故障而引起的风险。
(5)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个人不当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6)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成立时间: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自行承担基金注册登记工作、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等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6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告。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解决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注册资本: 1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存款、汇款、放款、担保业务;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外汇兑换;出口信贷。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本基金投资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应在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基金投资该类工具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期间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比例限制的上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如名单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变更信息,由接受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因基金管理人与名单所列示的机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及相应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进行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认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定期存款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前,需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充分做好研究工作,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谨慎投资,确保不出现流动性隐患,如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公司应承担该风险。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包括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稽核控制制度和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6、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7、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0、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财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资金存入法定的验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验资确认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开立的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支付基金的有关费用、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的需要,可开立其他的银行存款账户,但该等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进行基金定期存款投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和资金清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账户。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在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重大合同的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年中、年末按要求增加披露基金资产净值。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立即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地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中一方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则该方对基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限为15年。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则应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未受争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或因其他事由造成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查询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888888。为了维护投资者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此密码未经修改不能使用,请投资者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0860、021-351046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得到各种在线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目前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地。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